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日前,不少市民收到一条来自1068号段开头的短信:“尊敬的客户,您已成功订购某某某演唱会门票,请在15分钟内支付票款,超时订单将自动关闭。”一些急于抢购热门演唱会、体育赛事门票的市民信以为真,不加核实便转账付款,待被拦在场馆门外,方知上当受骗。据悉,涉案的1068号段资源最初由正规公司向工信部申请获取,后被层层转租、转借,最后沦为诈骗工具。杭州互联网法院以公益诉讼形式推进此案,将电信业务链条上的运营、转租主体全部纳入责任范围,法院当庭判令六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50万元。
短评:电信号段是一种公共资源。哪有只享受资源带来的利益,而不接受相关法律约束、承担相应责任的道理?涉案的六家公司皆把号段资源当作摇钱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视之若无,其行为侵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咎由自取。眼下,短信诈骗还在骗。希望每一起短信诈骗案件,都能让所有侵权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如此,还会有那么多诈骗短信满天飞吗?对短信诈骗的全链条打击,来得更猛烈些吧!
据《永州日报》报道,永州市零陵区一名公务员唐某某,因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被单位正式辞退。由于一直联系不上本人,相关部门只能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辞退通知。
短评:近年来,报考公务员的人数居高不下。有一些人是奔着公务员相对稳定的收入和待遇而来,甚至有人认为,一旦当了公务员,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可以过做和尚撞钟式的安逸生活,开启躺平模式。这种思想是对公务员岗位的重大误解。若带着这种思想考公务员,即便侥幸考中入职,也是很难适应岗位要求的。公务员要受公务员法的规范约束,要接受部门规章制度的管理,忠诚履职;一旦懈怠触动公务员法的相关退出规定,就必须离开岗位。公务员捧的不是铁饭碗,不勤勉,端不牢。
日前,《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经广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条例》结合广州实际,探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路径,明确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自用停车场与办公场所分开管理的,应当在非工作时间有序向社会开放。
短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位闲置,而社会车辆停车却一位难求,这种情况在不少地方存在。近年来,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主动把停车位向公众开放,受到好评。广州市以立法的形式把这一做法固定下来,更值得借鉴。其实,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也可以通过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施行这一做法。因为机关、事业单位给公众提供更多停车位,既不会加重公众负担,也不增加其义务,更不限制其自由,不存在法律上的阻却事由,完全行得通,关键要看当地有没有这个条件与用心。
近日,兰州某医院的一则“喜报”受到关注,其内容为:热烈祝贺门诊量“再创佳绩”。工作人员表示,新员工不懂规矩自己发的,医院正在处理。
短评:为病人多而“热烈祝贺”,这符合“医者仁心”的职业道德吗?“但愿世上无疾苦,宁可架上药生尘”。自古以来,我国医生一直把社会效益放在经济效益之上。如今这家医院竟因病人多而“喜”,其医德、医风是不是该好好整治一下了?律师希望家家打官司,玻璃商盼着天天下冰雹……这种唯利是图之风若刮进了医院,患者还敢信任这片净土吗?医生、医院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的观念,必须纠正!
据《工人日报》报道,目前部分公共图书馆出现了“一座难求”现象。多地图书馆正在探索可行路径,尝试借助精细化、创新化的管理方式优化公共资源供给,保障读者公平权益、盘活有限公共资源、引导文明阅览风尚。
短评:公共图书馆“一座难求”,反映出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眼下不能满足群众阅读需求的地方,当然要想方设法加快公共图书馆的改造、完善。暂时还没有凸显这一矛盾的城市,是不是就可以无所作为了呢?应当看到,随着全民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公众对图书馆的利用率会逐步提高。与其等到“一座难求”的矛盾迫在眉睫,不如未雨绸缪,早作规划,让图书馆的改造、建设、管理,跟上城市发展、人口集聚、全民文化素质提高的脚步。与其被动地适应,不如提前引领,图书馆要当文化发展的火车头,而不是拖后腿。
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导致驾驶员“交通违法”,交警可以据此作出处罚吗?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2018年6月,秦某某驾车在重庆綦江区的某丁字路口右转行驶30米后,道路左侧出现“禁止驶入”交通标志,地上也出现“禁止驶入”交通标线,秦某某进退两难,于是驶入了禁行路段。綦江交巡警支队认定秦某某存在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理。 秦某某提起行政复议,区公安局维持前述处罚决定。秦某某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法院终审认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除了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外,还应当考虑相关通行设计的合理性等因素,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据悉,此前,因不合理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从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5月10日,案涉路段抓拍设备共抓拍5814车次。
短评:交通标志本应是交通行为的标尺。交通行为是否违法,须对照这一标尺来判断。如果这一标尺本身就出了问题,就会让人无所适从,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便难以合法、合理。设置交通标志的目的是预防交通违法,而不应成为迫使或诱使驾驶员违法交罚款的陷阱。对把交通标志设置成陷阱者,应当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