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群言堂

南腔北调

日前,《人民日报》关注了提供政务服务的窗口单位热线电话打不通现象。湖南长沙刘女士反映所在县区社保部门电话是忙音。还有群众反映,对一些事项不知如何办理或需要咨询某些信息时,通常想先通过电话初步了解,减少白跑路,但有的部门对外公布的热线电话空号、忙音、无人接听……“打通难呀”。

短评:政务服务热线形同虚设,还怎么取信于民?热线电话打不通的原因有多种,但主要有两种:热线太“热”,打的人多,接听的服务人员少,常占线。这不更说明群众迫切需要,应当增加力量,加强这项工作吗?接线员太懒,工作时间直接把听筒放到一旁,制造假占线。这种乱子出在下面,根子却在上面——领导疏于检查落实,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有关领导要时常感受一下自己部门热线电话的温度,不要凉了办事群众的心呀。

据央视新闻报道,最近,在一些电商平台的评论区内,出现了用AI生成的精美“买家秀”,这类图片取代了真实用户的实拍分享,虽然看起来图片精致、效果完美,但很多人收到货物后,却发现这些所谓的“买家秀”与商品实物相差甚远。

短评:AI生成的“买家秀”,其实是卖家花钱雇人发送的,与其叫“买家秀”,不如叫“卖家诱”——卖家冒充买家给广大消费者投的饵、下的套、做的局。民法典要求民商事活动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误导消费。无良电商靠“刷好评”误导买家已司空见惯。以AI生成美图欺骗买家,只不过是换了个马甲。魔高了一尺,市场监管部门降魔的手段就要高一丈:严厉查处AI美图刷好评行为,同时要盯牢平台,对未尽审核义务的平台,坚决追责。要顺藤摸瓜,对AI职业刷单者依法处罚。广大买家也要擦亮眼睛,不要落入奸商的陷阱。

近日,《人民日报》记者调查了一起污染事件:辽宁凌源创高钢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在公司院内、河流沿岸及山沟里长期非法排放、堆放固体废物。该厂每天都用货车运输冶炼废渣,未经任何处理便露天堆放,废物严重破坏环境,影响村民生活。当地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5年10月前后接到群众举报后,已认定该公司初期处理方式不合法,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并督促其增设防尘网、加高围挡、涂抹凝固胶、安装防雨淋设备等。不过,据记者现场观察,该公司的钢渣堆比围挡高出数倍,并未达到法律要求。

短评:执法部门罚了款,提了整改要求,污染企业却我行我素,这种执法,是对污染行为的打击还是保护?作为捍卫一方绿水青山的执法部门,是称职还渎职?对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以罚代管,这样的执法恐怕不能仅仅归咎于作风问题,其中有没有利益交换的腐败?事出反常必有妖。深挖污染源,会不会挖出同窝猫鼠呢?

日前,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了徐州贾汪区农谷大道路边沟存在水体污染问题。全长12公里的路边沟满是污水,发黑发臭,不仅没法正常灌溉,还影响了周边村民生活。该问题已存在多年,当地村民不断投诉反映,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焦点访谈》曝光后,徐州市成立由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提级调查,对涉嫌违法排污企业依法查处,涉事作坊已查封,调查处置各项工作正在进行。

短评:存在多年的污染问题,虽然群众反映强烈,但就是解决不了。为什么新闻媒体一曝光,马上就加大力度解决?因为群众反映动不了徐州那些尸位素餐者的官帽子,新闻媒体一曝光,影响大了,再推诿扯皮有可能要丢官帽子。在查处污染的同时,应查查哪些官员面对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无动于衷。把失职、渎职下定决心不为群众办实事的官员从位子上赶下去,基层执法队伍纯洁了,依法治污就不再是“老大难”了,也无须“提级”了。

据报道,5月8日,某知名品牌发布的母亲节活动文案引发争议。文案中称:“我妈有两个‘老公’,一个是我爸,另一个一年见两回。跟我爸约会基本不打扮,见另一个,她恨不得穿婚纱。”同日下午,该品牌发文致歉:“我们的创作初衷,是希望打破刻板印象,呈现更多元、更立体的当代母亲形象:母亲可以热爱马拉松,可以沉浸文字创作,也可以拥有自己的追星爱好。我们已第一时间下架全部相关物料。我们将认真倾听各方批评,全面审查内容审核机制,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11日下午,再次发文致歉,并表示已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短评:正常人,谁能从此品牌发布的母亲节活动文案中看出是对母亲的尊重呢?文章讲究出奇制胜,但出奇绝不等于恶搞。发表文章,当然是想让更多的人认同自己的感受与观点,这就必须符合受众的基本价值观。在我国,背叛家庭与奸夫厮混的潘金莲式女人,纵然其形象自出轨后不再刻板,且更多元,更立体,但无论如何是称不上优秀母亲的,更不可能获得公众的敬重。

据《工人日报》报道,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迭代,一些公司开始施行“数字监管”,通过智能摄像头视频监控、电脑浏览记录监控、工作手机实时定位等方式管理员工。专家表示,职场“数字监管”应以生产经营必要为原则和标准,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进行必要的监控,并且不能超出工作内容的限度。

短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信任与尊重是劳动合同依法履行的重要基础。用人单位应尊重员工的隐私权、信息权、休息权等法定权利。超出工作内容的监控,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侵害,是违法的,员工可以不接受,这并不构成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即便这些监控措施写进了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员工也同意了,也是无效的。因为违法的约定内容,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026-05-16 11 11 义乌商报 content_621328.html 1 3 南腔北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