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件被称作“严重”的事件,让光洲不得不严重关注。
一件事是11月9日,贵州省福泉中学教师聂尧丽驾驶非机动车,在市政府红绿灯处人行道上行驶。11月17日,聂老师在电视上正式表示,自己“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向全市人民道歉。福泉中学领导也在电视上表示,聂尧丽的不文明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我们作为教育单位感到很惭愧。”
另一件事是一位企业员工,因16天未按要求“微信打卡签到”,企业认为该员工违反考勤制度将其开除。员工认为“微信打卡签到”并未写入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违法。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员工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因该员工不要求续签劳动合同,遂判决企业支付该员工经济补偿金49340余元。
聂老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达到“严重”的程度了吗?根据自由心证的原理,光洲相信,让并不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普通人根据生活常识来判断,不会认为这种行为“严重”。她所在学校的领导也没必要“很惭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字面上没有把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认定为“严重”违反该法,在处罚措施上也没体现出认为这种行为“严重”,只规定了“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根本没有要求行为人在新闻媒体上“示众”道歉。
是什么力量让聂老师承认自己“严重”违法并以“示众”方式道歉的呢?这种超越国法的力量来自何方?聂老师既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也没造成道路堵塞秩序混乱,其行为“严重”在何处呢?
再说说那位斗胆不按企业要求“微信打卡签到”的员工,其行为在企业看来很“严重”,“严重”到非开除他不可。然而,法律不这样认为。法院审理查明,企业虽把“微信打卡签到”的要求发给了员工,员工也回复“收到”,但是,“收到”不意味着“同意”,而且,不“微信打卡签到”就开除,这样事关劳动者饭碗的重要制度,也没有经过职代会等法定程序制定、公布。因此,企业所认为的员工违反的“微信打卡签到”考勤制度本来就没有法律意义,更不存在员工“严重”违反的情况。企业认为很“严重”,其实是法盲拿无聊当有趣。
当要一个人承担责任时,要依法评价其行为,而不能凭某个人的主观意志或阶段性工作的“形势需要”去认定行为是否严重。聂尧丽法外“示众”“道歉”,员工不“微信打卡签到”就开除,这两起事件很严重。由这两件事光洲明白:在有些地方,法治还未彻底战胜人治。法治建设,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