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出台《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7号公布,也称“7号令”)。自2025年3月底征求意见稿发布,在经历了3个半月的征求意见之后,“7号令”正式出台。整体上看,“7号令”偏原则性要求,而具体规定则体现在资管新规及其一系列配套细则、保险销售相关办法中。
禁止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7号令”新增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的禁止行为,“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业内人士指出,未来对金融产品呈严监管趋势,尤其是面向大众的公募银行理财。“7号令”正式稿对业绩展示的新增,进一步表明了监管对于金融产品业绩展示规范的决心,未来金融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存在的夸大产品优势、选择性展示业绩数据等做法将会受限。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和投资产品适配
“7号令”明确,投资型产品要划分产品风险等级、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进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
“7号令”规定,所有投资型产品都需要统一划分评级,按照风险从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和现行实践保持一致。投资者风险能力评估是为了做产品和投资者的适配,要求只能买低于投资者风险评级的产品,以确保所购买产品在可承担的风险内。
除产品适配外,“7号令”首次提出“购买产品所需资金与客户财务支付水平明显不匹配”也属于违反适当性,例如拼单购买。
对高龄客户提出更严格的操作流程
“7号令”对高龄客户的界定在65周岁以上,由于其认知等原因,要求金融机构销售或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同时线上流程也要进行适老化改造。此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要求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65岁以上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此次提出了更为细化、严格的要求。
统一明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率及有效期
“7号令”统一明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十二个月。且要求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销售人员为了销售高风险产品让投资者频繁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