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民生

执法部门查处一起 擅用消防栓取水行为

▢ 全媒体记者 林晓燕

本报讯 消防栓是城市的“救命设施”,可在一些人眼中却成了可以随意使用的“公共水龙头”。近日,当事人方某因擅自取用消防栓水,被市执法局立案处罚。

日前,市执法局赤岸大队执法队员巡查至后山路与飞凤路交叉口时,发现一名男子正从路边的消防栓上取水。从现场情况来看,其车上的水箱已基本装满,消防栓周围留下一大片水渍。执法队员发现后当即要求对方出具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由于对方无法提供取水许可证,赤岸大队对其涉嫌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行为进行调查。

据当事人方某介绍,自己刚承接了某工地去除车位标线的工作,需用大量的水清洗路面。事发当天,方某借了一辆洒水车,在发现水箱内的水不多后,为贪图一时之便,便擅自开启后山路与飞凤路交叉口的消防栓取水。

“消防栓的水为什么不能用?”针对方某的疑惑,执法队员耐心开展普法教育。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如果从消防栓取水,需要经过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经过教育后,方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市执法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立案处罚。

2024-01-13 11 11 义乌商报 content_420320.html 1 3 执法部门查处一起 擅用消防栓取水行为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