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金融

夯实银行资产质量“压舱石”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简称《办法》)公布,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表示,该《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完善风险分类管理框架,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夯实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质量的“压舱石”。

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表示,之所以说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是由银行的业务结构决定的,银行主要是信贷业务,同时其他一些担保类、证券投资和承兑类等业务,也存在交易对手不能履行合同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完善风险分类制度有利于守住银行金融资产安全底线,防范化解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

为健全我国现代银行制度,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持续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科学评估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出台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的意见。比如,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此次《办法》提出,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商业银行为何设置风险分类制度?周茂华表示,主要是推动商业银行真实、准确反映资产风险情况,有效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对各类资产风险进行准确分类,更加精准和科学的指标体系是有效识别和管理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随着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不断调整,信用风险管理将涉及更多的金融资产。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杜阳表示,在国内银行业快速发展和国际监管不断趋严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规定,充分体现了监管规则制定的时效性,对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总的来看,《办法》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明确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不再以单笔贷款为分类对象,这是此次《办法》相较于现行《指引》的亮点之一。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

借鉴上述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稳健过渡从严监管

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商业银行需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实现按时达标。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时间做好《办法》实施准备。据了解,《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据中国网

2023-02-24 11 11 义乌商报 content_318486.html 1 3 夯实银行资产质量“压舱石”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