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郭文燕
全媒体记者 林晓燕
本报讯 “还好检修及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11月22日,市执法局城西大队的几名执法队员在提及数日前看到的一幕时,仍心有余悸。
楼先生是夏演村人,所在小区已实现天然气正常供气,他新建的房屋也实现了天然气入户。在安排工人进行庭院改造施工过程中,因楼先生未清楚告诉工人天然气管网的位置,导致对方在操作过程中不慎挖破了天然气管道。发现问题后,楼先生随即关闭天然气阀门,并联系天然气公司。
经天然气公司抢修人员现场检查,上述施工已造成天然气入户干管破损,需要进行接补作业。幸运的是,楼先生处置、报修及时,未造成天然气大量泄漏等严重后果。经过抢修人员紧急抢修,该区块很快恢复了正常供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如发生侵占(损毁)燃气设施情况,根据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城西大队依法对楼先生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由于行政处罚与信用系统挂钩,楼先生会因此造成个人信用失分,对评先评优、享受银行贷款优惠政策等方面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