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起携手走过了近30个春秋的夫妻双方程某(男方)与赵某(女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矛盾不断并愈演愈烈,最终走上了诉讼离婚的道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程某和赵某有一事始终争议不断,就是位于市区的一套房产,赵某认为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程某矢口否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产是程某在2006年向自己的父母购买的,但奇怪的是,因为该房产是程某父母的唯一住房,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该房屋仍由程某父母长期居住,程某一家三口也从未居住于此。并且,法庭上赵某始终无法提供买卖房屋应支付房款的途径和凭证。
原来,该房产是学区房,程某为达到“户房一致”的要求,与父母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没有真正的资金往来,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中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就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因此,该房产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来主张分割。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第2项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力。而程某与其父母的这起没付房款的商品房买卖交易的真实意思是为了婚生女儿读书需要“户房一致”才能被优先录取这个因素。因此这是一起虚假的商品房买卖交易,故该交易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因此法院认定该房产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来主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