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陆某(男)与刘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并办理协议离婚。
离婚后不久,刘某意外得知陆某在离婚后短时间内与他人结婚,且生育一子,由怀孕生子所需时间周期推算,陆某显然是在婚内出轨。经查实,陆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后开始同居,并在与刘某离婚前致他人怀孕。
刘某愤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陆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由陆某支付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同时,诉讼期间,刘某以陆某已在答辩状中向其进行了赔礼道歉为由,放弃要求陆某向其作出书面赔礼道歉这一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其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就意味着,即使不能证实对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为,若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自己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并实现这一目的。
对婚姻不忠诚,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行为。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该案中,陆某在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并致其怀孕,且在离婚后生育一子的行为,此举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严重伤害了刘某的个人感情,也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刘某作为无过错方,即便已经离婚了,也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