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冯某今年87岁,妻子已去世,共有四个子女,且称呼为冯大、冯二、冯三、冯四。2011年,冯某与各子女协商,写有一份遗书:“我现有住房一间半,百年后由冯二继承。冯二同意负担冯某的一切生活、医疗、丧葬等费用,其他姐妹兄弟无异议。”
近期,冯某身体状况不佳,晚上起夜频繁,起居依赖他人照顾,但冯某每月的城乡低保金只有750元,他希望四个子女分担费用,雇请保姆照顾。冯二首先表态愿意牵头落实雇请保姆事宜,但冯大、冯三、冯四均认为冯某已写有遗书,认为赡养事宜已有约定,与己无关。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赡养父母,使父母老有所依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子女不得因任何原因免除赡养义务。本案中冯某已87岁,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顾,而其每月收入无法保证基本生活需要,故要求四个子女承担雇佣保姆的费用理由正当。即便冯某曾与各子女协商,约定赡养义务由冯二一人负担,免除了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但自冯某变更意愿要求其他子女共同负担之日起,其他子女应重新承担赡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