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巫某某未获得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5755350号“SUISMODE”(希斯曼)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仍从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处接受委托,在其经营的服装厂内安排工人生产加工标有“SUISMODE”商标的裤子。2018年10月15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义乌市**服装厂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标有“SUISMODE”字样裤子、腰带以及半成品、包装等货物。经鉴定,涉案物品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1287元。2020年2月26日,巫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后与权利人厦门市菲小妞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取得权利人的谅解。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5日委托义乌市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案件所涉民事赔偿纠纷,双方调解结案后,于2020年9月18日举行公开听证,于2020年9月21日对巫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后移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巫某某罚款人民币十六万元。
【案件点评】
依托义乌市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中心职能,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义乌市诉调对接中心等成员单位形成诉调对接、行刑衔接等办案机制,同一侵权事实的民事、行政、刑事程序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履职,实现化解矛盾纠纷、严密治理违法犯罪、护航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办案效果。一方面,权利人及时获赔,民事权益充分保障;另一方面,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侵权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后予以行政处罚,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治理体系。同时,本案系“来料加工”企业接单审查不严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因企业主法治意识淡薄触犯刑法,通过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工作,办理一个、教育一片,推动法治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