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1月24日、25日,邵某购得1万个一次性口罩及2万个假冒3M口罩,在明知上述口罩不符合质量标准、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劣质商品的情况下,仍用于销售,销售金额为17.5万元。2020年1月25日,毛某从邵某处购得2万个假冒3M防护口罩后,在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且劣质商品的情况下,将口罩卖给下家席某,销售金额为20万元。经检验,涉案2万个3M牌口罩为假冒产品,涉案1万个一次性口罩标识、头带等均不符合防护口罩的标准要求。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邵某、毛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义乌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毛某、邵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十二万元。违法所得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
【案件点评】
在疫情形势之下,销售假冒口罩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权利人商标权,同时将扰乱防疫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应严厉打击。被告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两种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以处罚较重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并被判处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