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朱晓倩
全媒体记者 林晓燕
本报讯 近日,由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一处正在施工的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污染,被市行政执法部门罚款5万元。
据悉,市执法局后宅大队接有关部门函告后,执法队员立即前往查看。只见现场正在进行挖土作业,为图方便、节省成本,施工方未按规定采取洒水、喷淋等有效降尘措施,现场弥漫大量灰尘,且之前巡查时发现的砂石覆盖仍未整改完成。
后宅执法大队在该工地开工前就已对其进行前期指导,告知相关防尘要求,并指导防尘措施的安装和使用。后期施工中,该大队将该工地纳入重点监管点,在一次例行巡查中发现该工地现场堆放有面积约为200平方米的砂石,均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执法队员对其进行警告,并责令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该建筑公司行为已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市执法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按《义乌市社会法人信用评分标准》有关规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还将被扣除相应信用分。需要指出的是,对信用较差的单位,市执法局将实行特别监管,对其违规行为从重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