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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消防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消防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信用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视为自然修复。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消防救援支队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主要是指依申请修复。

第三条 不良信息主体在义乌市行政区域内被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消防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后,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严重失信名单列入、移出的具体条件以及披露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信用修复由不良信息主体提出申请。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本单位认定的消防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修复

第五条 社会单位存在消防信用扣分的情形,需满足如下条件方可进行信用修复:

(一)社会单位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导致信用扣分的,在消除火灾隐患并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1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导致信用扣分的,在完成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审批手续且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2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三)社会单位拒绝配合整改火灾隐患导致信用扣分的,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且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2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若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期限满3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四)社会单位因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罚导致信用扣分的,隐患完成整改且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1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隐患完成整改且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2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五)被行政处罚单位不按时缴纳罚款导致信用扣分的,在缴纳罚款且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2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六)社会单位经催告,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临时查封、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导致信用扣分的,社会单位按照规定执行消防行政决定且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3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失实文件导致信用扣分的,在更正消防技术服务文件且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5年方可自然修复。

(八)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消防设施操作员违法违规执业的导致信用扣分的,自更正严重违规行为且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5年后方可自然修复。

(九)被义乌市政府及以上单位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故意拖延整改或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整改且造成后果的而导致信用扣分的,完成隐患整改且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3年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

(十)拒绝缴纳行政处罚罚款、抵制行政强制执行或者临时查封执行、擅自撕毁封条导致信用扣分的,不良信息整改且认定期限满3年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十一)社会单位过失引起火灾导致信用扣分的,认定期限满1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导致信用扣分的,认定期限满3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导致信用扣分的,认定期限满5年方可自然修复。

(十二)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导致信用扣分的,企业专职消防队设立且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1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十三)社会单位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导致信用扣分的,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2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十四)社会单位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导致信用扣分的,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5年方可自然修复。

(十五)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信用扣分的,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3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第六条 个人存在以下失信行为导致信用扣分的,需满足如下条件方可进行信用修复:

(一)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导致信用扣分的,隐患整改完毕且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1年方可申请修复;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导致信用扣分的,隐患整改完毕且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3年方可申请修复。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承诺失实行为导致信用扣分的,需更正消防技术服务文件且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3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三)个人拒绝缴纳行政处罚罚款、抵制行政强制执行的、擅自撕毁封条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不良信息整改且认定期限满2年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更正消防技术服务文件且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5年方可自然修复。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导致信用扣分的,更正不良行为且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5年方可自然修复。

(六)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导致信用扣分的,更正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5年方可自然修复。

(七)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导致信用扣分的,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2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八)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导致信用扣分的,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3年方可自然修复。

(九)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的个人导致信用扣分的,不良信息认定期限满3年方可自动修复。

第三章 信用修复程序

第七条 消防不良信息主体可以向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也可以向市信用办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信用办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消防救援支队,由消防救援支队进行受理审核工作。

第八条 消防不良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1)和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

3.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的相关证明材料(照片、视频等);

4.信用修复确认书;

5.其他信用修复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消防救援支队应当受理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核查。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消防救援支队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体补全材料。

第九条 消防救援支队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3)。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消防救援支队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附件4),抄送市信用办,并告知不良信息主体。

第十条 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限为一年;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公示期限为两年。

第四章 信用修复责任履行

第十一条 不良信息主体对消防救援支队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异议申请。

消防救援支队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支队有关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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