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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消防执法惩戒效果,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信用扣分主体,为纳入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管理的对象,包括下列对象:

(一)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

(五)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六)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信用奖励和惩处。

第二章 信用分类

第四条 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收集社会单位消防信用信息,经汇总后定期抄送义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消防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 社会单位(场所)对本单位(场所)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复议权。社会单位(场所)依法向义乌市信用办或消防救援支队申请查询信用信息或提出信用修复。义乌市信用办或消防救援支队应书面给与答复。

第六条 消防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过消防救援支队依法认定,对判断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信用状况起到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消防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无任何消防行政处罚、临时查封、强制执行记录;

(二)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获得义乌市级及以上消防相关荣誉表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记入的良好信用信息。

第七条 消防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经过消防救援支队依法认定,对判断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

消防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

(三)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

(四)被行政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按时缴纳罚款的;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承诺失实行为的;

(六)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消防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失信程度分为严重失信信息和一般失信信息。除严重失信信息外,其他认定为一般失信信息。消防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支队通知后,故意拖延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被消防救援支队抽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支队通知后,拒不改正的;

(五)相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的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拒绝缴纳行政处罚罚款、抵制行政强制执行的、擅自撕毁封条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支队临时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

(八)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

(九)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十)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

(十一)社会单位(场所)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的;

(十二)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十三)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十四)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场所)和个人;

(十五)其他情节恶劣的失信行为信息。

第八条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以依法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通报或核准的信息为准。

第三章 信用扣分

第九条 社会单位(场所)存在以下失信行为的,对其信用进行扣分:

(一)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次扣6分,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一次扣12分;

(二)社会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一次扣2分;

(三)社会单位(场所)拒绝配合整改火灾隐患,一次扣3分;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的,一次扣6分;

(四)社会单位(场所)因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罚的,一次扣2分;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12分;

(五)被行政处罚单位(场所)不按时缴纳罚款的,一次扣2分;

(六)社会单位(场所)经催告,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临时查封、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一次扣12分;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失实文件的,一次扣12分;

(八)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一次扣12分,消防设施操作员违法违规执业的,一次扣分12分;

(九)被义乌市政府及以上单位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故意拖延整改的或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整改且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2分;

(十)拒绝缴纳行政处罚罚款、抵制行政强制执行或者临时查封执行、擅自撕毁封条的,一次扣12分;

(十一)社会单位(场所)过失引起火灾,一次扣5分,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一次扣10分;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一次扣12分;

(十二)社会单位(场所)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的,一次扣6分;

(十三)社会单位(场所)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一次扣6分;

(十四)社会单位(场所)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一次扣12分;

(十五)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一次扣12分;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信用扣分的失信行为。

第十条 个人存在以下失信行为的,对其信用进行扣分:

(一)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次扣6分,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一次扣12分;

(二)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一次扣3分。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6分;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承诺失实行为的,一次扣6分;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一次扣12分;

(五)个人拒绝缴纳行政处罚罚款、抵制行政强制执行的、擅自撕毁封条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次扣12分;

(六)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一次扣12分;

(七)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一次扣12分;

(八)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一次扣12分;

(九)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一次扣12分;

(十)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的个人,一次扣12分。

第四章 信用加分

第十一条 社会单位(场所)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获得国家级、省级、金华市级、义乌市级消防相关荣誉表彰,信用分一次分别加6分、5分、3分、2分;同一荣誉按最高奖励加分。

第十二条 社会单位(场所)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参加国家级、省级、金华市级、义乌市级消防比武竞赛获得奖励或名次的,信用分一次分别加6分、5分、3分、2分。

第十三条 社会单位(场所)完成每季度一次员工消防空中课堂培训,每次获得电子证书员工达到90%以上,年底可加信用分3分。

第五章 信用应用

第十四条 根据义乌市信用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社会单位信用评分工作,信用评分分布在0到100之间,分数越高表明信用越好。根据社会单位(场所)的信用得分,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E五类:

(一)A类,信用分值在90分以上,一般指有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

(二)B类,信用分值在75-90分之间,一般指有较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

(三)C类,信用分值在65-75分之间,一般指有少量一般失信信息;

(四)D类,信用分值在50-65分之间,一般指有较多一般失信信息;

(五)E类,信用分值在50分以下,有严重失信信息。

个人信用评分分布在0到200之间,分数越高表明信用越好,150分以上为信用极好,120-150为信用优秀,100-120为信用良好,80-100为轻微失信,50-80为信用较差,50分以下为信用极差。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义乌市信用信息核查平台上的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为A类的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减少日常和专项检查频次,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审批时,对信用等级为A类的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信用等级为信用极好或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对信用等级为C类及以下的社会单位(场所),增加日常和专项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支队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适时开展集中公布曝光、集中专项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支队对存在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法依规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停业整顿、暂停执业、一定时间直至行业永久禁入等处罚;

(二)信用惩戒期间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三)将其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信用管理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公式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号码,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

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限为一年;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公示期限为两年。

第十九条 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前,消防救援支队应组织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消防救援支队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消防救援支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

第二十条 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认为公示的失信行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依法向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申请信用信息修正不能超过2次(含)。

消防救援支队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及时予以修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报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支队有关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中,以上或者以下分值,不包含该分值,区间之间信用分值含上限分值,不含下限分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义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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