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河米小食杂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奉金秀与义乌市河米小食杂店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浙义乌劳人仲案(2024)2654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于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8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0112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88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57.22元,合计24558.22元;
三、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若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