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民生

城市道路不可“未批先挖”

▢ 全媒体记者 林晓燕

本报讯 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赤岸大队查处了一起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为。

当天,执法队员巡查至赤岸镇报国西路某店面门前时,发现有人正在人行道上开挖施工。眼前的人行道已被挖出了一条10余米长的沟,砖块碎石随意堆砌。经现场核实,报国西路某饭店经营者胡某某为图后厨排污便利,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停工,要求对方限期恢复原状,并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是民生动脉,绝非私人领地。”执法队员提醒,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办理好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同时,挖掘现场还需设置明显标识和安全防围设施,待挖掘工程竣工后,还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

2025-04-09 11 11 义乌商报 content_542388.html 1 3 城市道路不可“未批先挖”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