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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24执759号

2023年6月起,被告邹敬群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针对原告丁凡娱的不当言论,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本院遂作出(2024)浙0324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邹敬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发布侵权信息的二个未命名微信群和群名为“FT-为正货运群”微信群和向原告丁凡娱发布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经本院事先审核,道歉声明发布后不得撤回或删除;如逾期拒不执行上述内容,则本院依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邹敬群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邹敬群逾期未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永嘉县人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邹敬群承担。

特此公告。

永嘉县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2025-03-21 11 11 义乌商报 content_538013.html 1 3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24执759号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