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媒体记者 林晓燕
本报讯 近日,有群众向佛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反映称,和溪村有偷倒建筑垃圾现象。执法队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环村路旁小道内有一堆使用过的轻质隔墙砖、水泥块和石膏板等建筑垃圾。
因现场未发现当事人,且附近监控未拍摄到偷倒车辆的车牌等有效信息,执法队员只能通过翻查建筑垃圾寻找线索,最终通过现场一块废弃广告牌上的信息,倒查到江东街道某厂房。执法队员到达该厂房时,现场正在装修,经与现场负责人沟通核实,确认上述建筑垃圾来自此地。
“亲戚的厂里在改造装修,我负责清理现场,拉着这些轻质隔墙砖、水泥块等建筑垃圾四处转,不知道倒在哪里好。路过和溪村时,看到这里比较偏僻,就直接倒在这里了。没想到还是被你们查到了,以后肯定不会再这样干了。”被查获后,当事人懊悔不已。执法队员对其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并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