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媒体记者 林晓燕
本报讯 4月10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从本月起,我市施行大病保险新政,相关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稳中有升。
据了解,原大病保险政策自实施以来,较大程度上提高了患者综合保障水平,减轻了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有效破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但随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不断调整,原大病政策在施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保障能力下降等问题。为应对新的变化、加强政策衔接,稳定保持参保人员较高的待遇水准,金华市对《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新修订的政策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那么,修订后的大病保险政策有什么变化呢?市医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和原政策相比,新施行的大病保险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提高连续缴纳选缴保费未满3年的参保人员的起付标准以上合规费用的报销比例。
加大对困难人员的扶持力度。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财政补助缴纳选缴保费3份,且待遇视同连续缴纳选缴保费满3年。
提高医疗救助对象的基本保费待遇,其2022年的起付标准为11000元,较普通人员下降50%,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较普通人员提高5个点,不设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普通人员40万元)。
将罕见病用药个人自负费用纳入选缴保费报销。
原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未纳入特殊病种药品目录范围的,参照原浙江省大病用药规定纳入选缴保费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