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玲:
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782民初1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我方在2021年12月22日就已经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后多次在微法院上要求办理过户,2月27日也通过EMS向你通知,你至今未予办理。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的5日内前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逾期办理的一切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通知人:魏丽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