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 讯 员 罗雪飞
全媒体记者 林晓燕
本报讯 11月10日从市执法局赤岸大队了解到,该辖区一水产养殖单位因未按规定填写生产记录,收到了一张千元罚单。
近日,赤岸大队的执法队员例行对辖区各水产养殖单位开展检查。当巡查到某家庭农场时,执法队员发现其水产养殖三项记录的放养记录中规格、放养时水温等内容填写不规范,且10月份的记录全部缺失。
据了解,该家庭农场承包了赤岸大拔春水库,在水库里放养各类鱼类供游客垂钓并收取费用。“9月底的时候我给池塘喷洒了水质改良剂药品,用完药后就把本子扔在了仓库,忘记在三项记录本上继续记录了,怪我以前没重视,想着有记录就好了,没想到你们查得这么仔细。10月份的记录我会补起来的,以后也会按规范填起来。”面对执法队员的询问,农场的经营者卢某不好意思地解释道。
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未按规定如实填写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家庭农场记录小部分缺失,按照自由裁量标准,对其罚款1000元,并同时扣除相应信用分。
据执法队员介绍,水产养殖三项记录包括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记录,有利于及时分析、查找和解决养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养殖生产顺利开展。同时可作为产品质量跟踪、追溯与检查的依据之一,有利于养殖水产品的市场“准入”。此外,在养殖水产的过程中如果发生水源污染、投毒事件、投放的苗种质量及其他渔业纠纷等,记录数据联同苗种、饲料、渔药等购买发票可作为有关部门判断、取证、评估生产损失原因与损失量的重要依据,保障养殖生产者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