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月起施行

安全事故最高罚款1亿元 “三管三必须”写入法律

▢ 全媒体记者 林晓燕

本报讯 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月起施行。从内容来看,新法对于加大对生产主体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严防生产监管盲区、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重点内容都作出了相应修改。

依法治理安全生产活动,成为世界共识和惯例。据悉,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曾于2009年和2014年进行两次修正。9月2日,市安委办对备受关注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加大惩处力度,最高罚款1亿元

据悉,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罚款金额设置更高。就事故罚款方面,由之前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处罚方式更严。举例来说,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之前是“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现在则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惩戒力度变得更大。与此同时,刚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三管三必须”写入法律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一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非常重视,党的领导和“一岗双责”等要求,很早就写入“红头文件”。

此次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则将相关内容写入法律条文中,明确了“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此举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值得一提的是,在“一把手”职责中,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生产经营单位中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负有安全生产的职责。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充分调动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人人懂安全、要安全、会安全的浓厚氛围,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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