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亨鹏食品厂等54户个人独资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义乌市亨鹏食品厂等54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本局以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联系核实,经义乌市税务局核对确认相关涉税信息,证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均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拟依法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对此,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可自本听证告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联系电话:0579-85528019),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具体名单可在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专栏或扫右图二维码查询。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