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群言堂

不废死刑是对官员的爱护

杨光洲

近年来,学界有人以提高法治文明、与国际接轨为由,提出废除职务犯罪死刑。此提议未被立法机关采纳,但还是有人不停地聒噪。腐败分子常犯的贪污罪和受贿罪即属于职务犯罪。若此二罪死刑废除,腐败分子岂不更加胆大妄为,贪腐之风会不会像未被控制的新冠病毒一样蔓延?

类似的担心,开国领袖早有。1952年,在处理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时,有人向毛泽东主席提出,刘张二人过去对革命有功,能否不枪毙,给他们一个改造的机会?毛泽东主席的回答是:“是要他们两个,还是要新中国?!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刘青山张子善被处决后,在全党引起震动。这两个反面教材的教训,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对党政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

草根皇帝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对腐败给江山社稷造成的威胁,高度警惕。为了警告官员不得贪腐,朱元璋推出了剥皮实草之刑,即把地方贪官的皮剥下来,填满草,缝起来,先挂起来示众,再立于衙门大堂,给公众,特别是给继任官员树一个榜样,看你还敢不敢贪腐!

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在不断地进步。肉刑在新中国成立时即被禁止。1979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多次修订完善,解决了过去刑事审判无法可依的问题。对于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无须请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两高”解释》)从贪污、受贿的数额及具体情节上加以区分,对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标准,其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现实中,贪污受贿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官员很少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因为《“两高”解释》规定,“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由此可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贪污罪、受贿罪者的人权保护,尤其是生命权的保护,可谓仁至义尽。如果彻底废除此二罪死刑,贪污、受贿者能“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吗?鬼才相信!

有人引述西方法学家的理论,“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以此作为废除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职务犯罪判死刑的理由。殊不知,如果片面强调保护犯罪人的利益,那么,善良人将得不到有力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便会变成恶法,成为某一特殊阶层犯罪的保护伞。

求生是人的本能。有潜在贪污受贿可能者多为意志薄弱之徒。在他们头顶悬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他们不作不会死,作够了就得死,是对他们的爱护。

“锄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当今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职务犯罪的死刑规定,不能废!

2020-09-19 杨光洲 11 11 义乌商报 content_32583.html 1 3 不废死刑是对官员的爱护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