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财经你我他

最高法重新定调高利贷,利率红线降至15.4%

司法认可的民间借贷利率下行意味着什么

利率是资金使用权的价格。

融资是活水之源,对企业是,对老百姓亦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最最重要的一条是:

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新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此规定。)

最高法出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到底意味着什么?它和我们有关系吗?

司法认可的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降

此前,要是老百姓之间因互相借钱出现纠纷,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论理,自然是欠多少,连本带利还多少。但就是到了该还多少利息这里,就细分出了个小规矩——“两线三区”。

所谓两线,涉及到两个利率,按照此前规定,分别是年利率24%和36%。跟着这两条线,划定出三个区域,不同的区域里,法院的态度就完全不同。

借钱的年利率低于24%是司法保护区,这笔借贷是法院认可的,民事法律给予保护(这里的保护不是说逼着借款人一定要还,而是说可以按法律程序执行);

借钱的年利率高于36%是无效区,换言之,出借人想要收高于36%的利息,法院不会承认,而借款人要是已经还了超出36%部分的利息,法律支持他要回。

而24%-36%之间的区域叫作自然利率区,这部分,司法就两不相帮。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这部分利息,借款人不给,法院不予保护(不帮你催),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这区间的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在这个标准下,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最好把利率定在36%以下,才能保证尽可能拿到最多的利息,而借钱的人最好只选择年利率24%以下的钱去借,不然支付利息时就有可能代价过高。

这“两线三区”的区分,就引出了一个概念和一个标准:

概念是:24%就是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标准是:年利率超过24%以上的借贷,就算是高利贷。

根据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后这个司法保护上限不能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所谓LPR,可以理解成许多家银行对外贷款的一个平均利率。根据最高法最新的修订,若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利率为3.85%计算,现在借人钱,年利率不能超过15.4%,高了就不在司法保护范围,可以被界定为高利贷。

这规定一出炉,意味着司法认可的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降,从24%降到15.4%,直接少了8.6%,10万块钱借一年,可以少还8600元。

要知道,15.4%的利率甚至低于支付宝借呗的利率,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算,借呗年利率超过0.05%×365=18.25%(很多号称“日息万分之五”的“低息”网贷平台,实际上也属于新规“高利贷”的范畴)。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固定变为浮动

但是熟悉市场这一“无形的手”的人,或许也不免犯嘀咕,这么一下调,借款人怕是更难借到钱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借款人虽然表面上受益,利息交得少了,可站在出借人的角度,利率低意味着收入变少,大大降低了放贷的意愿。资金供给少了,借款人就比过去更难借到钱。

借钱代价高与借不到钱相比,很难说后者比前者更好。

但另一个变化,却是有助于出借人提高出借意愿的,那就是新规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固定变为浮动,灵活性与适应性更强。

许多人的房贷利率已经从固定利率转为与LPR挂钩,每个月要还多少贷款跟随LPR利率的变动而变动。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今后也会跟随LPR波动。

当市场资金宽松时,银行贷款利率LPR下降,民间借贷利率随之下降,这时,高利贷的“认定标准”也下降,更严格了,其实是有利于维护借款人的利益。

而当市场资金紧张或者出现通货膨胀时,民间借贷的利率自然上升,如果还是固定标准的年代,“高利贷标准”就会显得过低,出借人不愿意以这个价格出借。同样的,一些借贷又很可能不会发生,借款人的金融需求再次难以得到满足,这时候,改为向上浮动的利率上限则可避免此种情况。

以上是这次最高法修订,在个人借贷方面带来的直接变化。但如今市场上,大部分的出借人以小贷机构或非持牌放贷机构为主,而最刚需的借款人,则是一些融资陷入困境的中小微企业,对它们而言,这一冲击力度无疑更大更猛。

为何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将对现有的民间借贷和相关金融科技企业、非银金融机构借贷行为产生较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下调的原因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来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如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

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

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

2020-08-30 最高法重新定调高利贷,利率红线降至15.4% 11 11 义乌商报 content_33490.html 1 3 司法认可的民间借贷利率下行意味着什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