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全面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离婚后男方不支付抚养费 女方可变更子女姓名吗

案情概况

朱女士和张先生原是夫妻,结婚前两人感情基础就比较薄弱。朱女士怀孕后,两人在争吵中写下协议:“如果将来两人离婚,朱女士可以自己给孩子更改姓名,张先生不得反对!”朱女士于2016年8月生下儿子张小强。

2018年,夫妻俩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张小强归朱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须支付抚养费1200元。但是判决生效后,张先生并没有按约支付抚养费。2019年底,朱女士决定让儿子改姓朱。

于是,朱女士向派出所提出更改儿子张小强姓名的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联系了张先生,但张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子女姓名,那朱女士的主张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法律解析

对于子女姓名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精神:夫妻离婚后,一方未征得另外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的姓名变更的是不妥当的行为。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离婚后,如需变更子女姓名,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而一方擅自变更时,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将予以恢复。

律师提示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不论是在婚姻持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想要变更子女姓名,必须父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子女未出生前,的确就姓名变更问题达成过书面约定,但是该约定所涉及的是人身权,而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在无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并不能随意约定,否则该条款无效;而且,该书面约定发生在子女未出生及夫妻双方离婚前,该书面约定也未就子女仅更改姓氏还是更改姓名,更改为何姓何名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张先生与朱女士并未就子女变更姓名事宜达成一致的明确的意见。

若张先生拒绝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朱女士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能以此为由变更子女的姓名。因此,案例中朱女士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

孙宾泽 律师

2020-06-16 11 11 义乌商报 content_30435.html 1 3 离婚后男方不支付抚养费 女方可变更子女姓名吗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