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戴某娜在J公司担任销售工作,2020年3月15日,在向销售主管孙某姿请了1天事假后,便不再返回公司上班。公司销售主管孙某姿通过微信与戴某娜就工作内容进行沟通:“你这样辞职报告不写,擅自不上班,不交接,全部按旷工处理。”以上信息,戴某娜皆未回复。但事后,J公司并未就戴某娜旷工事宜进行处罚。3月20日,J公司为戴某娜办理了网上退工登记备案手续。4月16日,戴某娜提起劳动仲裁,主张J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法律解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宜,根据戴某娜与销售主管孙某姿的微信聊天记录,孙某姿要求戴某娜写辞职报告,如果不写辞职报告,擅自不上班,不交接,按旷工处理。但J公司并未对戴某娜作出旷工处理,而是直接办理了退工手续。因办理退工手续系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J公司对其办理退工的原因,应承担举证责任。J公司表示,戴某娜旷工,属于自动离职,故办理退工。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默示的解除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未规定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解除方式。故J公司基于自身错误的认识,为戴某娜办理了退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应视为J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随即作出裁决,要求J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戴某娜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提示:
“自动离职”的概念源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该条例目前已经废止。现行劳动法体系中不存在“自动离职”一说,劳动关系的解除仅有三种形式,一是员工辞职,二是协商一致解除,三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必须符合这三者之一,而且必须由公司进行举证。
类似于戴某娜这样“无故旷工、自动离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分三步走。第一步,要求其提交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辞职报告,按期提交的,按照辞职处理;第二步,拒不提交辞职报告且缺勤的,拟送达《违纪处罚单》,提醒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司提供合理解释,否则,公司将依照规章制度进行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第三步,期满后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
总之,公司遇到员工“无故旷工、自动离职”时,应当及时将其归集到员工辞职或者违纪开除这两种类型中去,既不能听之任之,也不能直接办理退工手续。另外,“无故旷工、自动离职”的员工还常常不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应当及时发通知催告,但不能据此拖欠工资,或者拒绝办理退工手续。经合理催告后,该员工仍不办理工作交接,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
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胡家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