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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概况】

2017年12月23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义乌市江东街道黄山隧道东向西方向800M地段自东向西行驶时,碰撞到在隧道内临时停车的由席某驾驶的皖XXXX号重型半挂车。事故发生后,张某重伤昏迷。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待张某出院后,张某与其家属便开始了诉讼维权。经了解,事故发生时,席某驾驶的皖XXXX号重型半挂车并未开启报警闪光灯,也并未在来车方向放置警示标志,对于以上情况,吕晶莹律师认为,席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有一定责任。

庭审中,吕晶莹律师申请了当日出车的医院救护车驾驶员、医生出庭作证,证实在第一辆120救护车到场时,该重型半挂车未打开双闪警示,也未在车后放置警示标志。

【法律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定,皖XXXX号重型半挂车驾驶人在高速上将车辆停放在行车道时,未按规定打开双闪和在车后放置警示标志,使得张某的车辆追尾,该辆半挂车驾驶人和登记车主即蒙城县某物流公司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认定该半挂车驾驶人和登记车主即蒙城县某物流公司应承担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

【律师提示】

1.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 吕晶莹

2020-03-12 11 11 义乌商报 content_12313.html 1 3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