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口罩厂与某医药公司订立口罩买卖合同,约定2019年9月份交货。口罩厂收取定金10万元,后因开工不足未能交付。医药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口罩厂赔偿30万元违约金,而口罩厂以疫情原因导致口罩不能交付作为抗辩事由。
律师观点:
A口罩厂在疫情发生前已经延期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违约后遇到疫情,不得作为免责的理由。
律师提醒:
经营户应具备契约精神,及时履行合同。如果疫情发生后因管制等原因不能履行,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方责任。
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
杨毓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