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企业疫情后复工,其承接了某外贸企业订单,约定2020年2月15日交货。但因为工人难招,企业开工后生产效率不高,无法按期完成订单,甲企业欲以疫情作为延期交付抗辩理由。
律师观点:
本案中甲企业在疫情发生后订立合同,推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疫情事件和疫情可能造成的影响有预判,原则上甲企业不得提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来主张。甲企业延期交付将被视为违约。
律师提醒:
在开工不正常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复工情况量力而行,谨慎订立合同。最好在合同订立时与客户在交货时间上不做约定,或者留有余地,避免逾期违约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