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例一】2020年2月12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受理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月3日上午8时许,邓某某不配合公司的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邓某某仍然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并殴打民警。案发当日,邓某某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2020年2月9日,由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依法起诉的温州地区首例妨碍防疫工作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工作,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案例三】2002年2月11日上午,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由院长承办,快速隔空审理了一起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
2月4日,防疫工作人员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被告人王某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工作人员向王某表明身份之后要求王某配合将车挪开。王某拒不配合,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挥拳击打工作人员,妨碍其执行公务。
律师观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接受委托依法进行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同样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过程中,上述三个案例中的被告人不配合当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在工作人员与民警劝说之后仍不配合工作,甚至对工作人员和民警使用暴力。其行为不仅给当地防疫工作造成了困难,而且触犯了法律规定,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妨害公务罪。
上述三个案例从立案到判决只用了几天时间,审理十分迅速,这也是为了警示我们每一个人,应自觉遵守相关的疫情防控工作,众志成城才能渡过难关。
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 范含双